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精神,进一步增强青年学生活力、提高综合素质和艺术修养,繁荣校园文化,扩大学校对外文化交流,根据《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结合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的办学特点,规范和加强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公共艺术教育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范围
1、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公共艺术教育活动;
2、面向全校学生且参与广泛的公共艺术教育活动;
3、紧扣团学工作要点开展的公共艺术教育活动;
4、立足校园、服务成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共艺术教育活动;
二、组织机构
成立公共艺术教育活动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和管理经费使用。办公室设在校大学生艺术团,具体协调项目活动的开展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三、项目申报及经费划拨
1、学院公共艺术教育活动项目申报。各艺术团分队向学院团委递交公共艺术教育活动专项经费申报材料,学院根据各分队特色及公共艺术教育活动开展现状,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递交至校团委艺术团。
2、确定项目经费。校团委全面考察项目实施需要,并根据具体需要划拨项目经费。
四、项目经费管理
1、学院公共艺术教育活动由各学院分团委书记负责,对项目开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学院艺术团分团负责具体实施进行,校大学生艺术团全面监督项目的实施开展。
2、学院公共艺术教育活动专项经费适用范围包括节目编排费、教师指导费、服装道具租赁费、交通费等活动直接支出费用。
3、学院公共艺术教育活动在项目完成后,向校团委提交专项经费管理报告及项目的计划总结、新闻图片材料、专项经费收支登记薄及票据复印件,由校大学生艺术团统一进行审查及评估,专款专用。
4、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与项目计划书不符的重大计划调整,须向校团委申报,审批通过方可。
五、申报具体安排
请各艺术团分队将本申报材料于2017年3月15日17:00前(纸质版和电子稿各1份)报3102学生工作办公室(邮箱:290258344@qq.com;联系人:祝老师;联系电话:84616901,18010618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