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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守则与行为规范(试行)》
[成都大学商学院]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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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明确我校教师的职业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秉承 “自爱、自修、自尊、自强”的成大校训,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等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谨守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第三条 对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和查处。

第四条 本守则与行为规范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遵守教书育人规范

第五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六条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七条 潜心教书育人,教学追求精益求精,科学制定课程目标和教学目标,充分准备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应与教学目标相符,课堂上不讲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做与课程无关的事;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八条  鼓励与学生沟通,适当安排学生课外咨询时间,对于学习存在特殊困难的学生,应以适当形式给予关心和帮助;不拒绝学生有关学业答疑、成长指导的合理要求。

第九条 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和适度的标准评估学生学习成绩;不得在学生各种考试、面试、考研、成绩评定等环节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条 重视在教学中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质,课堂讲授仪表和言行文明雅正,对学生进行论文或专题指导时,应教导学生严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一条 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和研究合作坚守学术良知,严谨治学,求真务实,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十二条 妥善记录并保存相关研究资料;不得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使用或引用他人的成果或资料, 必须确实注明来源; 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发表不应刻意分割或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署名应体现实际贡献大小;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署名者应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术评价、评审应秉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评审专家应遵守回避及保密规定,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被评价、评审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应依循合同约定和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不得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第四章 遵守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掌握政策法规,熟悉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恪守正直人格, 廉洁律己,不以权谋私;不得在招生、推优入党、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遵守工作纪律,不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报数据与材料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待人处事公平、公正、合理,态度礼貌,注重沟通协调;对于善意的批评和建议,应予尊重并虚心自检。

第五章 遵守校风规范

第二十二条 爱校护校,投身学校发展,珍惜和维护成都大学荣誉;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将学校本职工作作为第一职责;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三条 遵守与学校签订的合约,按合约履行权利与义务,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依法、合规地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和意见;不得以打砸、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等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爱护学校公物,避免资源浪费,保护环境,保持清洁;不得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关心学生身心安全,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辱骂、歧视、威胁或打击报复学生,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不得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第二十七条 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二十八条 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自重自爱,禁止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二十九条 尊重同事及其专业素养与职权,乐于与同事交流与互助合作,言行文明;不得恶意损害同事的人格、声誉与事业前途;不破坏他人对同事的信任和尊敬。

第三十条 尊重学生及同事隐私,不得泄露学生、同事个人及其家庭受法律保护的私人信息,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尊重学生家长对学生在校表现的知情权, 客观反映学生的在校情况。

第六章 遵守社会规范

第三十二条 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三十三条 模范遵守廉洁纪律,维护社会正义;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三十四条 为人师表,谨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思想和言论、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均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守则作为教职工师德考核的依据,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推优评先、表彰奖励、培训选送等环节。

第三十七条 本校有关职能部门可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和纪律制度, 保障本守则的施行和遵守。

第三十八条 本守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试行期限为两年。

                                                  成都大学

                                                                                                                                   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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