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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成都大学商学院]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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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秩序使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关于期末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教务办承担课程考试相关的考务组织与管理工作。考务参与人员必须严肃考试纪律,明确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我高等教育的考试工作。

第二章   命题

第四条 考试命题依据和要求

1、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内容与范围深度与广度不得超出教学大纲的要求,要适合普通高等教育的特点,确保命题质量。

2、各系应按照学院要求,组织审核相关课程的命题。凡考试课程都必须有至少两套以上的试题A卷、B卷);使用全校统一的新版试卷格式;同时必须附《试卷审核表(审核表教务办统一下发;试题(A卷、B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其中一套试题(A卷)用于期末考试,并交学院教务办试卷保管员印制试卷,其余试题(B卷……)作为备用、缓考、补考用卷,并密封存档。

3、命题人员要熟悉大纲、教材和教学要求,了解学生实际学习情况,对试题题量、难易程度、题型覆盖面、试卷结构等负有全部责任。命题应按规定使用电子文档,按时交题。

4、命题人员须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答复与试题和答案有关的问题,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考前辅导。

考试时间

原则上每场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一百二十分钟;考查科目的考试时间为一百分钟。试题数量与考试时间相适应,一般以中等学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第三章   考务管理

第六条 考试的日常组织工作由学院教务办具体负责。考前,学院要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部署考工作;组织学习《监考人员守则》(见附件)和《考场规则》(见附件),使监考人员熟悉工作程序,明确各自职责

第七条 学院学生办公室要经常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教育,考前一周,各班要专门组织学生利用班会时间学习《学生考试纪律》(见附件)等有关考风考纪方面的文件,重申考试纪律,进一步端正学风和考风,杜绝和遏制舞弊等歪风邪气。

第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后或学期末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由学院教务办统一安排。考试期间,教务办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处理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当场主考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每个考场配备监考人员两名监考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其它原因者请假,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方可安排合格的替代人员。 

第四章   评分阅卷

 阅卷

1、 阅卷人只能使用红色的钢笔、签字笔等批阅试卷。

2、 批阅中必须使用正分标注在题号左侧(如果答案错误,不得分的,标“0”)如需更改已阅试卷的分数,更改人必须用红色笔在更改处做出详细说明并签名。

3、 阅卷后应当正确、完整地填写试卷上的各大题分数、阅卷人姓名、统分人签名等内容。  

第十条  试卷管理: 教师阅卷完毕、并录完成绩后,将所有学生考试试卷、空白试题(1套)、试卷分析表、学生成绩单、考生签到表、考试情况登记表装入试卷袋交教务办存档。

第五章    考试制卷

第十一条 平时检测考试

教师在正常行课过程中,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单元测验、模拟考试、定时作业等各类考试,由主讲教师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教务办不负责制卷。所发生的费用由学生所在班级承担。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

1、期末考试,由学院教务办统一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

2、期末考试由教研室及主讲教师负责组织AB两套试题的命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由学院教务办统一制作,但应提前10天将试题送交。

 

附件:

附件一    监考人员守则

附件二    

附件三    学生考试纪律

 


附件一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学生。

二、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二十分钟,检查考试科目的试卷数量,做到准确无误。考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清点学生人数,检查学生证件及就座情况,宣布考场规则,提前五分钟发试卷,并提醒学生,首先把姓名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学生开始答卷后,要逐个查对学生证上的照片是否与学生本人相符。

三、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但因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时,学生询问,可予以当众答复。

四、发现学生考试作弊,监考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应当提出警告,或宣布试卷作废。考后将学生舞弊情况和处理意见,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并交到系办公室。
    五、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互相谈笑,更不准擅离职守。

六、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七、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结束收卷时,要核对试卷份数与参加人数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清原因,并向负责考试工作的同志汇报。

八、监考人员要模范地带头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考人员如有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或监守自盗、营私舞弊者,要予以纪律处分。

 

 

 

 

 

 

 

 

 

 

 

 

附件二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必须按座位安排就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二、除开卷考试外,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或课程考试所要求备用的文具,不得携带任何教材(包括非考核课程的教材)、参考资料、(开卷考试的课程经监考老师允许可带指定的书籍或笔记)笔记本、手稿、报刊或纸张等其它物品进入考场。因考前复习带入的这些物品一律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集中放在讲台上或指定的地方,不允许放在座位旁。

三、学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入场,弃考者在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四、开考前学生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开考后一般不准中途离开考场。如因生病确需离开考场者,每次只准一人,但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五、监考人员必须当众拆启密封的试卷。学生得到试卷后,答题前务必写清姓名、学号、年级、班级,检查试卷是否缺页、漏页。如遇试题字迹不清,须先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有关涉及试题内容等问题,一律拒绝回答。

六、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严禁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打手势、东张西望地偷看、递条、换卷、夹带抄袭等作弊行为,作弊及协同作弊者,试卷作废,成绩以分记,并在成绩单上注明考试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七、考核终止时间一到,学生应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卷反扣在桌上,依次退出考场,对故意拖延或拒绝交卷者成绩以分计,并按旷考处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考核时间和加减试题。

八、交卷或收卷后,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取回试卷查阅和涂改,不得纠缠监考人员。

九、学生考试时,一律凭学生证(已注册)、准考证或学生证明、身份证参加考试(无学生证或学生证明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如发现代考,代考和被代考者一律按舞弊论处。

十、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学生对监考人员违背《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守则》者可向成教口头或书面报告,情况属实者,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三

              

一、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如证件丢失,须由学院出具相关证明),无有效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按要求入座,并将本人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三、考生入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随身携带的书籍资料、草稿纸等应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不准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和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如已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必须关闭电源,放到指定位置。

四、考生入座领到试卷后,必须先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或在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学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

五、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听力考试一旦开始,考生即停止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六、考生答卷只许用黑、蓝钢笔或圆珠笔、签字笔书写(特殊要求的除外)。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作答,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七、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及错印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换卷;试题字迹不清楚时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机、做暗号、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对于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九、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或上交,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的监考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编辑:教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