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条 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实验室管理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校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提示标语教育片,并张挂在实验室明细区域;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六条 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档案记录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保
第八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 环境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
1.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定期清扫,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2.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3.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院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人员,所里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分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学院
实验室 制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