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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成都大学商学院]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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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对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配置到学院的实验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全校实验仪器设备,学院(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实验仪器设备。

第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实验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置计划、技术论证、采购、验收、使用、维修维护、报废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实验仪器设备实物及资产账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适用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计入固定资产,按本办法执行。仪器设备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低于1000元的计入低值品,按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  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的申报

第六条 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申报立项制度。

第七条 项目经申报、专家评审立项后,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立项后的购置计划组织开展大型(进口)仪器设备技术论证,并将实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及大型、进口设备论证报告提交学校审议。


 

第三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八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要依据合同规定和实物装箱单对设备及配件的数量、型号、规格和外观、标识进行常规性验收。设备的技术验收要按合同要求和产品出厂的各类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的功能,并考核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第九条 凡单台件10万元以下的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需由学院组织设备使用人、保管人进行验收,填写《成都大学货物采购验收单》。

第十条 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上级对口管理部门组织学院、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除填写《成都大学货物采购验收单》外还应填写《成都大学大型(进口)实验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的,应在验收报告中详细作好记录,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便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有效期内向厂方或经销单位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购置仪器设备,应在规定时间内(国产设备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校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帐目。调拨、赠送或自制的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手续办理验收、作价和建帐工作。


 

第四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普通实验仪器设备以实验分室为单位,大型精密仪器(≥10万元)以每台为单位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精密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使用该台设备。有关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办法详见《成都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帐、物、卡进行核查,以保证帐物相符、帐卡相符;还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领用或保管人在办理转岗、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办理好实验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立项建设的实验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让;学院有权对本单位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并及时完成调配及管理人员变更手续。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实验仪器的维修参照《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不得以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名义,对外变相的出借、出租实验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遗失按《成都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异动、报废按《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商学院

       实验室  制

       2018年6月

编辑: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