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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教学管理规定
[成都大学商学院]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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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的绩点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风,实现教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学院的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学院的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制度、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四条  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学院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要改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更好地调动各种类型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学生发展志趣和特长提供机会从而培养出有利于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五条  教学计划是保证学院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是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由各系组织专家自主制订的,它即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三个面向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教委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本专业的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培养特色。

第七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因,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八条  教学计划包括如下内容:

1.培养目标;

2.培养要求;

3.主干学科;

4.核心课程;

5.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6.修业年限;

7.毕业学分;

8.授予学位;

9.教学进程表;

10.教学计划表。

第九条  教学计划的具体安排:

1.周数分配:

按四年核算总周数为208周,大体分配如下:学生按基本学制在校周数为199周;其中教学周数139周,考试及机动16周,劳动1周,假期43周,每学年32周;军事训练2周,社会调查4周,教育调查和专业实践在假期进行。

2.学期安排:

每学年安排三个教学学期:两个长学期,一个短学期。长学期为18周(教学周数为16周,第一学期15周,第八学期12周),主要用于安排理论教学;短学期为5周,主要用于安排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课、辅修专业及双学位课程、重修课程等。

3.课程体系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

a)普通教育课程

普通教育课程分为政治理论、品德修养、体育与军事、语言类和综合知识等五个部分,其中前四个部分属于公共必修课程,第五部分属于公共选修课程。

b)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包括本学科,也包括相邻学科的应掌握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基础教学中的各类教学课程应该以沟通学科群知识为目标,追求有关专业内在精神贯通、讲究逻辑性和科学性、避免拼盘式的课程结构。

c)专业必选课程

专业必选课程是在专业基础课上设置的专业课,设课时要考虑到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要求开设的主要课程(包括主要实验课程),同时也要兼顾我校的优势和特色。

d)专业任选课程

专业任选课程是专业必选课基础上设置的专业课,由自成结合,知识面宽的2~4个专业方向系列课程组成。每个专业应设计出40学分左右的专业任选课模块,供学生修读其中的20~30学分。

e)实践性教学环节

要加强实践性教学,除专业课程外,教学计划中还包括各种实习、见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具体周数另定)

第十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由教务处提出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各学院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订后下发执行。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社会发展和需要,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经主管校长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校教务处和学院教务处负责组织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进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系(部)和教研室归口承担,教务处负责总体协调。

1.普通教育课程:由校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安排。专业课程: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

2.跨学院课程,由校教务处和接受教学任务学院教务处负责协调安排。

3.学期(学年)教学院历由校教务处制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各学院或系(部)根据校历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确定授课时间和各教学环节的周学时,要准备任课教师,并在上学期结束前,按学院印制的相关表格填报,经学院教务处同意后实施。

4.有关教学班级学生数规定如下:

)普通教育课程教学班级学生数为150名以上;大学外语和大学体育课教学班级学生数为50名左右;

)专业课程教学班级学生数应为60名左右,零起点专业课程教学班级学生数为25名左右;

c)独立设实验课或理论与实验混合设课的实验课教学学生数为参照旅游学院实践性教学环节管理办法第九条;

5.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各科、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教学计查的工作程序

1.各学院严格按照以批准的教学计划于每学期第14(具体时间教务处届时通知)填写下学期各专业《课程开设计划表》(一式两份),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并教务处长签字加盖公章后,一份送报学院教务处教研科,一份留备查。

2.承担教学任务的各系(部)接到《开课总课表》后,要尽快将教学任务分配到相关教学部门。

3.承担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学日历,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各专业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学日历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4.课程表和辅导时间表,各系要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根据学生学习负担,教师情况和教室,实验室条件,科学地编制课程表和辅导时间表,经系主任审核后,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公布。课程表要保持稳定,不要随意改动。局部的系内课程变动须经系主任和院教务处同意,报校教务处审批,并提前一周通知任课教师。全校性的课程及大局的变动需经校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实施对教学活动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校、院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是教学的基本依据,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并发给学生每人一份。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没有教学大纲课程不能上课。一般应采用统编的教学大纲,没有统编大纲或对统编大纲有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太适应的,可经系主任批准,欲教研室另编大纲,并经教研室集体讨论确定,系主任批准后实施。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的范围,广度和深度,学时分配,教学形式,主要参考书目和讨论题目等。

第十五条  教材是教学的主要工具,各门课程都应有教材(讲义或主要教学参考书),并在课前发给学生。凡有统编教材的应使用统编教材,确需自编的,教研室应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组织较高水平的高级职称教师编写。各系订购教材由学院教材中心按学期统一组织购买,各任课教研室根据实际需要认真选订,不得发生漏订,错订,重订现象。任何集体,个人均不得在课堂上向学生销书,否则学生有权拒绝接纳本类书本,并对此教师以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1.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各学院、系(部)与基层教学组织的任务是:

1)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尤其是列入学院主干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级职称,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各个环节的严格的训练,建立岗前培训制度;

2)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3)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

4)积极发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

2.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任课教师的基本任务;

1)备课:任课教师要了解本课程的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任务,研究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备课,并写出教案或讲稿。教研室或教学小组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开好备课会,着重讨论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新任课的教师要进行试讲和评议,讲稿要经教研室主任或指定的教师审阅,不合格者不能上课。

2)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教书育人的原则贯彻到课堂中,要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论点论据清楚准确,重点难点讲深讲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3)教学方法:课堂要讲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艺术水平,实行启发式,废止注入式,积极运用直观教具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着重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4)课堂教学秩序:教师要做好课堂的组织工作,了解学生出缺席情况,要求学生遵守教室规则,注意听课,对不遵守纪律、不注意听课的学生,应进行批准教育,凡有重要问题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办公室。

5)实验:实验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要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任课教师要对实验的理论,方法做系统的讲解,并对实验的方法和步骤提出明确的要求。实验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个别指导,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加强对学生实验设计和科学实验方法的训练,不合格的学生应重做。

6)习题作业: 习题作业要在任课教师指导下,采取讲评结合的方法注重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按教学大纲和教研室的要求,给学生留课外作业,并认真批改。每个任课教师必须按学院规定完成;文科每学期至少三个班次,理科四个班次的批改,特殊课程按上述要求折算批改。

7)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在教师主持下,组织学生对教学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使学生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讨论题应是课程内容的重点、难点,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并于讨论前一周发给学生,指定参考书目,学生要准备发言提纲,教师要做好讲评和总结。

8)答疑辅导:答疑辅导是教学的辅助环节。要因材施教,可根据情况采取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等不同方法。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及时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对多数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应采取集体答疑方式,学生自由参加,对优秀学生或学习困难较大的学生,则应采取个别辅导的方式。助讲教师担任一个小班的辅导工作,并通过答疑辅导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习方法,检查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日常教学管理要制订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年度或学期的运行表、课程表、考试表,保证日常教学秩序的稳定。各院、系(部)对这三种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八条  课程的选修: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采取选修的办法学习,各系(部)要开出教学方案的全部课程,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和学院的要求,安排自己的选课计划和学习计划。

1.必修课:必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修读。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以跨年级修读必修课。

2.选修课:选修课是提高或加强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领域的课程,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读。

3.修读:准备修读和修读跨年级课的学生,应在每学期末前四周确定下学期所需修读课和科目。每门选修课程的选课人数公共选修课超过30人,专业选修课超过10人以上方可开课,系办公室应于开学前一周将各门课程选修学生名单送交任课教师。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准变动,特殊情况必须退选、增选时,须在开课第二周内提出申请(只限专业课),并开办有关手续。未选修课程不得参加考试。

附件:

1.学生选课须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否则不准选课;

2.预选课程未取得学分者,不得选修后继课程;

3.对有人数限制的课程,可按注册先后顺序等办法批准选修;

4.每个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必须达到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

第十九条  免修课程:学生对教学计划中某门课程自己按教学大纲、教材自修完了,开课前学期末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报学院教务处备案,可不听课,但必须参加考核、作业和期末考核。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军事训练课、劳动课和实验课原则上不准免修。特殊情况须持有关证明,报院教务处审核,由校教务处批准。公共必修课须经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有效。

第二十条  实践环节课程: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习、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环节。各类实习和实践都要制定计划和大纲,要安排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具体方案、大纲和基本要求要在学生实习准备阶段向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公布,并经学教务处审核批准,报校教务处备案。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应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凡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不准毕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军训:劳动包括生产劳动和公益劳动;军训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军队条令、条例等有关内容的教育,通过军训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优秀传统和思想作风、一般军事知识,同时进行队列和步枪射击等训练。各系要指定专门人员带队,管理学生的劳动和军训工作,劳动和军训不合格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重修。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成绩考核的目的和要求,必须认真考核学生所修课程。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按学期进行考核,考核范围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并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课程门数,一般为5门左右(不含大体育课及军事理论课)。

第二十四条  考试方法:考试采取口试、笔试、口笔兼试、标准考试等方法。注意对学生能力的考评,具体考试的方法由教研室提出,系主任批准。笔试时间为100分,其他形式的考试所需时间由教研室提出,系主任批准。

第二十五条  考试命题:考试命题要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和质量标准。由教研室主任或任课教师拟出两套同样标准的试题,经系主任批准,确定一套试题考试。考试试题的印刷、保管要严格保密,确保考试成绩的真实,出现泄密现象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试的组织工作:各系领导、办公室、有关教师要认真组织考试工作,在考试前两周安排并公布考试日程。各门课程应规定时间进行考试,不应提前或延迟。各考场必须根据考场大小配齐监考人员,主考教师和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监考人员职责和考场纪律,保证考场的良好秩序。

第六章  学生学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习要求:学生入学后应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刻苦钻研,按照学院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课程和学习任务,并应取得规定的学分。学生每周的学习时间为45学时(含晚自习),在学习时间内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性要认真遵守纪律,上课前(包括其它学习活动)应于班长或任课教师把考勤(点名)情况做好登记,每周末填写学生出勤情况报告系办公室。系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有计划地抽查学生到课情况,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或按奖惩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假:除节假日外,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未经准许,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并按规定到校注册。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凭县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二周以内由系主任批准;二周以上由学院教务处批准;超过一个月按休学处理。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需请事假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教务处批准。超过一个月以上根据情节给予休学或退学处理。凡请假学生却必须填写请假单,并由批准人签字。假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无故旷课、旷考,由系办公室填写旷课、旷考报告,经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工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学院学工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要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未经教务部门的批准,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能在教学时间内安排其他活动。

第七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教学质量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院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条件、管理等)和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三十一条  搞好全过程质量管理:

1.招生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新生质量关,搞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入学新生全面复审等工作;

2.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分步实施;

3.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教学进度表、平时成绩、作业等)。

4.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通过提供充足的最新的图书资料提高辅助教学水平、加强电化教室、仪器设备、体育场馆、多功能教室的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5.实行科学的考试管理,主要是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进行各学期的试题及试卷分析,做好考试及授课工作总结。

6.判卷工作管理,主要是建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判卷工作程序和制度,并批把判卷工作应由系、部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判卷。原则上所有课程均应实行集体判卷,在48小时内所有判卷工作结束。

第三十二条  建立领导听课制度。

院、系(部)领导和教研室主任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并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座谈会,采取措施改进教学工作。教师间也要互相听课,取长补短,所有听课均应做听课记录。

第三十三条  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工作制度。

1.教学检查的目的: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

2.教学检查的内容:教学检查主要是检查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情况。要着重检查教学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并从学生掌握、理解课程内容和实际应用知识能力,检查各课程的教学质量,每次检查应有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3.教学检查的方法:教学检查主要是采取深入课堂听课,听取任课教师汇报和学生意见,对学生进行测验或抽查学生学习情况,检查结果要在教研室会议上研究讨论确定改进教学的措施,并向系主任汇报。全校的教学检查,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学院教务处汇同学院督导组组织进行,各学院教务处和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组织教学检查,教学检查情况应做出书面总结,并向校长汇报。

4.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要经常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质量反馈规程的管理。各教学环节的经常性检查;可以通过抽查学生作业,分析平时测验及期中考试成绩和试卷,召开座谈会检查性听课等方式进行。定期的教学抽查;一般可分阶段抽查,如开学前教学准备工作、其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等。

第三十四条  建立教学工作评价制度。教学工作评价是宏观调;查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学院教学工作评价一般包括:校、院、系(部)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以及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反映教学技师和学生学习成绩评价等。开展教学工作评价,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抓好基础,突出重点;要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1.教学工作评价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完成。校、院、系(部)可成立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也可以赋予教学工作委员会等组织进行教学工作评价。

2.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经常化与制度化。要把教学工作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不搞形式主义。

3.校、院、系(部)应有计划地开展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全校性评估由学院教务处组织,每学期开展一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教师教学水平评估由学院教务处组织,每年开展一次。以系(部)为单位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每学期应组织1~2次。要充分发挥校、院教学督导组织作用,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反映,同时请他们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学院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学院组织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和学院组织的教师教学水平评估结果,必须与学院教学工作量课时津贴挂钩。

第三十五条  要建立教学逐级工作总结汇报制度。为及时总结和推广各院、系(部)教学及改革的经验,为宏观教学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教研室向系、系向学院,学院向学院逐级上报上一学期教学工作的书面报告和本学期教学工作安排情况报告,学院汇总后向主管校长汇报,然后向省教委上报教学工作报告 。各系于每月5日将上月日常教学情况表上报学院教务处。

教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日常教学情况表(教师总数,任课教师数;开课教师职称情况,比例情况;开设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及教师教学情况;学生月出缺勤情况;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分析等),典型经验材料,教学改革实验报告,学生学习情况分析。

2、教师队伍变化及师培计划落实情况。

3、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分析。

4、系级教学工作、教学管理、教学验收工作。

5、教学工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等。

第八章 任课教师与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六条 教师的基本任务:教师的基本任务是教学工作,系和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计划,把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配备到专业基础课教学,同时,配好配齐实验课、习题课教师和答疑辅导教师,保证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各学期专业课任课教师的配备,由教研室主任提出、系主任和学院教务办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助教一般不担任主讲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师任课制度:要严格执行任课教师审批制度。各级教师都应当担任教学任务,每学年都要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或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另外,副教授以上教师每二年应当担任公共选修课一门。见习教师按主讲教师的计划学时三分之一安排助课辅导 ;助教第一年按主讲教师计划学进的三分之一进行见习讲解课,主讲教师随堂听课并指导见习讲课;助教第二年按主讲教师的二分之一左右安排见习讲课和辅导;助教第三年应独立完成一门课的见习主讲工作。在助教见习和承担部分讲课和辅导;助教第三年应独立完成一门课的见习主讲工作。在助教见习和承担部分讲课任务期间,其所在教研室必须安排讲师以上的教师为带讲导师,负责带讲,指导其业务提高,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主讲教师责任制:主讲教师已经确定,要保持稳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任课期间有变动。主讲教师对任课课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在教学期间要对助教或见习助教的辅导课,习题课和见习课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教学纪律: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以及教学进度表上课,不得误课、迟到,提前下课或压堂课。教师不应坐着讲课。出现违犯教学纪律情况,给全校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扣出工作量。正在上课的教师一般不得安排外出开会,与特殊情况必须外出时,须经系主任和学院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十条  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是教师应该承担完成的教学任务。各系要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工作,每位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为120学时/学年,标准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350学时,以保证教师有精力和时间从事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学档案:教学档案是培养人才,提高教学质量的历史资料和未来发展的依据。做好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各系(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学档案的范围:

1.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大纲、教材及教学参考书)、课程建设规划。

2.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实习计划、总结等。

3.试题库、期末考试试题、试卷分析、试卷。

4.典型教案,实验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

5.系(部)室教学研究活动计划,总结及会议记录、典型经验材料、研究成果及发表的文章等。

6.学生成绩表、学籍变动记录、包括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材料、受系级以上表彰、奖励和惩处和材料。

7.自建以来的历史主要数据统计表。包括教师数、职称数、招生数、在校生数、毕业生数、开课门数、主辅课门数、自编教材统计数和历届以来系主要领导、教研室主任情况表以及各年度在岗教师各年业务档案等。

8.学期,学年系(部)工作计划,总结、教研室工作记录。

9.校级以上有关教学工作文件材料。

10.其他与教学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教学档案的归档:教学人员的教学档案材料在教学结束后,要责成有关负责人在每学期末及时整理、归纳和管理,并编目造册。校教务处和学院教务处对各科所形成的档案经过系统管理筛选后形成档案。并分好归本部门和归校的档案,凡归校部门的档案,及时交学院档案馆。

第四十四条  教学档案的管理: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校教务处、学院教务处和系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纳、整理和管理。任何个人无权销毁涂改有关教学档案材料。凡需要处理的要经有关领导研究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方可销毁,在销毁前要进行登记并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凡涉及学生成绩鉴定和奖惩材料等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材料,严禁个人查阅,以防涂改、损坏和遗失。试题库,试题禁止学生查阅。允许教师查阅所任课程的题库和往届期末考试题,与课程教学无关的人员禁止查阅。学生特殊原因需查阅期末考试试卷的要经系主任批准,并先由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或批卷教师查阅后方可给学生(或家长)查阅,其他人员一律不许查阅。私自查阅试卷造成后果的由查阅人员负责。查阅其他教学档案须经系主任批准、在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在场时查阅。

第十章  教师的教学职责

第四十五条  助教和教学职责

1.担任实验课、习题课、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外语、艺术、体育,计算机等特殊学科的助教,可担任课程讲授工作(其他专业在特殊情况下经教务部门批准也可担任部分课程的讲授工作)。

2.参加实验室、资料室的建设工作。

3.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教学法和科学研究工作。

4.担任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工作。

5.系(部)、室安排的其他教学辅助工作。

第四十六条  讲师的教学职责:

1.独立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其他教学工作。

2.每年参加一项(或一项以上)科研项目并发表一篇(项)以上的论文(成果)。

3.参加实验室和资料室的建设工作。

4.指导学生实习、见习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5.参与编写教材、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试题库等建设工作。

6.担任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工作。

7.担任指导助教、负责带讲等教学环节指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副教授的教学职责

1.必须担任专业基础课的讲授工作,并开出一门以上的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并指导讲师,助教进行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2.每年承担或参加一项以上的科研工作,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以上论文。指导讲师、助教进行学术研究。

3.指导并参加实验室和资料室建设工作。

4.主持编写教材工作。负责系(部)、室交给的编写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等组织工作和评审工作。

5.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6.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动态,指导本学科课程建设工作。

7.协助系(部)、室领导完成其他教学研究、教学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授的教学职责:

教授应承担比副教授的水平更高的工作,并必须完成如下工作:

1.主持编写教材,教学大纲、教学参考书、试题库建设等工作,并担任评审工作。

2.主持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工作。

第十一章  教学领导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教学工作领导教学工作在校长和院长领导下,由各系具体负责各教学环节的教学业务工作。教务处、系办室分别协助校长、院长和系主任负责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系主任的教学职责

1.组织制定教学计划和各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

2.主持各教研室、实验室、资料室的建设和各门课程的建设工作。

3.指导和审查各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其他重要教学文件。

4.组织本系各课程教学环节的实施、主持教学检查、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经验交流工作。

5.主持全系的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审批学生毕业等工作。

6.负责教师教学业务和考核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的教学职责

1.主持本教研室所开课的教学工作,审定各科教学大纲和教材,教学进度表及其他教学条件。

2.提出各学期任课教师,并掌握教师工作量,考核教师教学业务质量。

3.组织开展本教研室教学检查、听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

4.组织和指导学生自学及学生科研活动。

5.主持本教研室所开设的课程建设工作。

第五十二条  教务秘书的职责

1.编制各种教学工作计划表、课程表、组织各教学环节的实施。

2.编制和汇总全系教材的选购计划,并组织学生领发教材。

3.负责全系师生的课堂考勤、调课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4.协助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军事训练工作。

5.负责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和核实工作。

6.参加教学检查、教学评估和教学经验交流的工作。

7.组织学生成绩考核,组织学生选修课程,审理毕业和学位工作。

8.指导班长、课代有组织学生学习和日常工作。

9.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纳、整理并编目造册工作。


编辑:教务办